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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男子继承房产却被告知需前妻同意

婚姻和继承往往会产生交集,并且造成诸多的矛盾。刘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让他心烦的一件事:他为了看病,想继承父亲的房子,却被告知要经过前妻的同意,而前妻又不配合,这让他不知如何是好。上海房产律师表示类问题在法律中的规定往往不能很好地应用于实践当中,因此法院要根据案情灵活裁量。

2018年年初,刘先生被检查出患有食道癌。为了治病刘先生,姐姐们让弟弟把其父母生前留下的房子,卖了拿去治病。由于房产证上一直是已故父亲的名字,想要继承这套房产,必须要其他继承人放弃才行。1月8日,在4个姐姐的配合下,刘先生花3000余元在临江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4个姐姐均放弃继承权。然而却被临江市房产局告知,要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还需要刘先生的前妻签字放弃继承。原来,刘先生父亲去世时,刘先生和其前妻的婚姻还在存续期间,尽管当时没有进行遗产的分割,但是实际的继承已经发生,刘先生的前妻也拥有该房产的份额。因此房产局窗口工作人员表示,没有这个手续就不能给其办理产权过户。虽然刘先生曾多次联系前妻,但前妻不配合。最后刘先生去法院咨询,通过民事诉讼法院认为前妻没有继承权,人民法院执行局给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为刘先生依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过户手续。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遗产是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在起诉离婚时,一方可要求分割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继承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虽然刘先生的继承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的,前妻也享有该遗产的继承权,但是本案中的其他继承人已经明确了遗产的分割,前妻不配合并且没有另行起诉,从保护其他继承人利益的角度上看,应当视为前妻并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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